法制網北京12月3日訊 記者黃潔 實習生張雪泓 產婦劉女士產前檢查各項指標正常,生產時胎兒卻因在宮內缺氧導致腦癱。作為腦癱兒東東的法定代理人,劉女士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醫院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40萬元。
  根據東東的起訴,2009年6月,劉女士因腹痛於醫院待產,並於當晚11時50分完成生產,後被告知東東出生後短暫窒息。當晚轉到另一家醫院治療,出院後診斷為“新生兒窒息(重度);新生兒肺炎;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低鈣血症;左側面神經麻痹;先天性肌性斜頸”。2010年8月,東東經診斷為左側輕癱,發育滯後。劉女士在起訴書中稱,醫院對於產婦產程中可能引發宮內窒息及難產等相關事實,未盡到告知義務;醫院還未盡必要診療註意義務,未對患者入院時已經發生的第一產程及潛伏期延長採取任何措施,未對胎兒宮內窒息作出相應診斷和處理;醫院還隱瞞了新生兒重度窒息的病癥事實,對於正使用人工呼吸器氣管插管正壓給氧的東東拔管轉院。上述種種違反法律的不規範行為最終導致東東發生腦癱,構成醫療損害侵權責任。
  而醫院方面則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不當,在整個產程中也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東東的狀況不是醫院診療行為造成的。
  經原告同意,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因果關係、責任程度、傷殘程序等事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認為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東東目前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方負次要責任;東東的傷殘程度屬六級,累計傷殘率50%。法院最終依據鑒定意見,判決醫院賠償東東各項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共計40萬元。  (原標題:診療不當致胎兒腦癱醫院被判賠償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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