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自1989年通過後,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總共51條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機關決定對這部法律進行大幅度修改,著力解決行政訴訟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局面。
  對此,草案從多方面完善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將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明確可以口頭起訴;強化受理程序約束,規定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時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等。
  為瞭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規定:一是高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院管轄。
  針對“執行難”,草案明確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一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二是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原標題:法院受理“民告官”行政機關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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